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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留坝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规定》和《加强县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意见》的通知

 

留人办发〔2014〕29号

留坝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印发留坝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
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规定》和《加强
县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意见》的通知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人大:
    留坝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规定》和《加强县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意见》已经2014年10月30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1月6日

 

留坝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提高县人大常委会
会议质量的规定

(2014年10月30日留坝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改进会风,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根据《留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主要途径,应按照法定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议案或有关重大事项,各视察检查组应在会前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做好准备工作。
    第三条  “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有关材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材料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研读会议材料,学习与审议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情况,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议程安排上要科学合理、严格规范,一般实行候会制。会议时间应服从审议质量,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要安排充足时间,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应围绕议题,认真审议,踊跃发言,发言要突出重点,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在形成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中予以充分吸收;对涉及全局性的意见建议,将以审议发言摘要形式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纪要印发。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跟踪督办。“一府两院”应认真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适时听取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对常委会会议听取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如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并许可。
    第九条  每次参会情况编入会议纪要,每半年对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参会情况书面通报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2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向会议作出书面说明;4次以上缺席常委会会议的,除特殊原因外,建议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留坝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县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意见

(2014年10月30日留坝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关注民生的作用,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市人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密切联系选民是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县人大代表要增强代表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提高联系选民的实效,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助推本地各方面工作。
    第二条  每名县人大代表应至少联系10名选民。联系的选民名单,由代表按选区在能代表选民意愿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上提出,由各镇人大收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备案。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应向所在选区选民告知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电话、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以便于选民联系。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可以采取参加会议、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电话、书信、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一般应做到:
    (一)应邀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参加有关会议;
    (二)应邀参加镇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评议检查等代表活动;
    (三)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前,应根据会议议题和活动内容,主动调研和征求选区选民的意见建议,自觉为履职做好充分准备;
    (四)积极履行有关单位聘请的“社会监督员”职责;
(五)认真调研,及时撰写反映社情民意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到为民代言、依法履职。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在联系选民时,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建议,经梳理分析后,可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表彰一批优秀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县人大代表履职先进个人。要建立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县人大代表每年应书面报告一次履职情况,由各镇人大收集后报县人大人代委备案。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镇人大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联系选民提供保障;要加强与宣传单位的联系沟通,大力宣传推广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联系选民、发挥作用的先进典型事迹。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支持和保障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职务开展与代表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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