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领导、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本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长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 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 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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